4.1 本文件规定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限值为5μg/L,自本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所有涉铊工业企业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废水,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4.2 文件中铊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照公式(1)将铊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成基准排水量铊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水量铊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依据。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的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3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执行本文件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基准排水量总和,并按公式(1)换算水中铊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时,应以铊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4 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若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基准排水量尚未做出规定的,基准排水量原则上参照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5 监测要求
5.1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以及企业总排口。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监测频次、采样时间、样品的保存等按HJ/T 91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水中铊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按HJ 700或者HJ 748执行。
5.3 企业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排污状况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5.4 样品采集的同时,需按照HJ/T 91规定的方法测定实际排水量,企业如果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可在采样的同时,同步记录在线设施的废水排放量数据。
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文件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