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总体要求和审核报告正文编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可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6615 企业能量平衡表编制方法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DB11/ 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审核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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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考察期 review period of audit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当年回溯三个自然年的时间加上审核当年年初到审核启动前的时间段。对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企业,回溯时间应延长到五个自然年。
3.5
审核基准年 benchmark period of audit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当年的上一自然年度。非连续生产企业可取上一年度同一生产周期为审核基准年。
3.6
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期 period for achieving cleaner production goal
企业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活动为完成全部清洁生产目标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段。
4 审核报告总体要求
4.1 报告封面
报告封面按从上到下顺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北京市第 XXX 批强制/自愿审核(强制审核企业选择“强制”,自愿审核企业选“自愿”);
b) 审核报告名称;
c) 审核报告评估版本;
注:申请评估的审核报告标注“评估版”;根据评估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审核报告标注“评估修改版”。
d) 报告编写单位(企业名称在上,咨询机构名称在下);
注:无咨询机构的,在审核报告封面可不填写咨询机构名称。
e) 报告完成时间落款(具体到月)。
4.2 报告内封面
报告内封面按从上到下顺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北京市第 XXX 批强制/自愿审核(强制审核企业选择“强制”,自愿审核企业选“自愿”);
b) 审核报告名称;
c) 审核报告评估版本(评估版、评估修改版);
d) 审核报告编写单位(第一行:企业全称,加盖公章;第二行:咨询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注:企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封面可不填写咨询机构名称。
e) 审核报告完成时间(具体到月)。
f) 有咨询机构的报告内封面应包括参加审核项目人员表和参加审核报告编写人员表、参加咨询工作的专家表和咨询机构参与报告编写人员表,参见附录 A 表 A.1 至表 A.4。
注:无咨询机构的情况下,报告内封面参见附录A表A.1、表A.3。
g) 企业简况表,参见附录 A 表 A.5。
4.3 报告正文内容框架
审核报告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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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1 章 企业概况;
c) 第 2 章 审核准备;
d) 第 3 章 预审核;
e) 第 4 章 审核;
f) 第 5 章 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g) 第 6 章 方案的确定;
h) 第 7 章 方案实施;
i) 第 8 章 持续清洁生产;
j) 第 9 章 结论;
k) 附件。
4.4 编写排版要求
报告的编写排版参照附录B,并正反面打印。
5 审核报告正文编写技术要求
5.1 前言
前言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必要性;
b) 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要求(说明企业审核类型,是强制审核企业或是自愿审核企业;强审企业还应说明强审类型及强审原因);
c) 明确说明本轮审核是第几轮审核及上一轮审核时间和评估情况,中费方案和高费方案(以下简称“中高费”方案)实施及绩效取得情况、持续清洁生产情况等;
d)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对象、审核时限划分(包括:审核期、审核考察期、审核基准年、清洁生产目标实施期);
e) 本轮审核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
注: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出现同一法人所属公司分布于不同地理位置、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地区等情况时,应予以说明。
5.2 企业概况
5.2.1 企业简况
企业简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企业成立时间;
b) 所有制性质;
c) 行业类别;
d) 审核基准年内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结构情况等。
5.2.2 企业地理位置和平面布置
地理位置和平面布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企业所在区域地理位置图及相关文字描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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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如水源地、河流、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及相关内容说明;涉及国家和地方总量排放控制的重金属综合防治企业还应提供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 审核基准年末企业厂区平面布置图及相关文字说明,图中应标有主要生产车间、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及分布;平面图应标注方位、有关点位和比例尺;
d) 当审核活动由集团公司发起组织,审核范围涉及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公司或三级公司时,应采用图表并配文字,说明审核范围内不同审核单元在该集团公司内的组织隶属关系及空间分布情况。
5.2.3 企业生产设施、产品产量、产值等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在审核基准年末生产设施配置、产品产量和产品产值等相关情况。
5.2.4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在册人员构成情况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在册人员构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简述审核基准年末审核范围内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
b) 审核基准年末企业在册人员构成情况,包括在册人员总数,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岗位人员构成情况。
5.2.5 企业管理情况
企业管理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审核考察期内能源管理情况,内容包括:能源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节能活动开展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项目与措施实施情况、节能项目累计投资情况、完成节能量情况等;
b) 审核考察期内环境管理情况,内容包括:环保管理制度制订与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及排放、总量控制与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是否发生过环保处罚及投诉信访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
c) 审核考察期内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取得的各项荣誉;
d) 建立及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情况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
e) 有毒有害物质识别、产生、使用、处置场所情况;环境风险源识别及厂区平面分布情况;
f)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3 审核准备
5.3.1 高层领导参与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高层领导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视以及高层领导在清洁生产领导小组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做的工作。
5.3.2 审核机构设置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设置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说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成立情况,编制领导小组成员与职责分工表,参见附录 A 表A.6;
b) 说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成立情况,编制工作小组成员与职责分工表,参见附录 A 表A.7;
c) 当企业生产规模较小且组织构架简单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合并为审核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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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审核工作计划
根据企业审核工作起始与截止时间,采用表格形式,按照审核7个阶段合理安排审核时间和审核工作任务;审核工作计划表参见附录A表A.8。
5.3.4 宣传与培训
宣传与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开展清洁生产宣贯的时间、地点、培训机构、参加人员、人数及宣贯材料内容,应有文字表述和相关照片证明;
b)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内审员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机构、参加人员和人数及培训内容,应有文字表述和相关照片证明;
c)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普及活动的宣传材料、场所与内容的说明和相关照片证明。
5.3.5 克服障碍
克服障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说明清洁生产障碍调查问卷发放和填写情况;
b) 汇总整理清洁生产障碍情况及对应解决办法,并形成表格。具体表格参见附录 A 表 A.9。
5.4 预审核
5.4.1 企业生产概况
5.4.1.1 现场考察情况
简要描述现场考察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运行状况;
b) 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水平情况;
c) 企业生产过程中能源与物料消耗计量检测、记录与统计情况,固废、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监测,危险废物贮藏场所、环保标志标识设置情况及处置协议、转移联单等情况;
d) 企业与清洁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生产岗位作业文件执行情况等;
e) 企业自主开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降本、改进管理等活动情况;
f) 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等。
5.4.1.2 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说明企业生产全过程,包括:企业各主要生产工序和各生产辅助单元;
b) 绘制企业生产流程图,配相关文字说明,并标注污染物产排环节。
5.4.1.3 主要生产装备配置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配置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说明审核基准年企业主要生产装备和辅助设备配置情况,并编制配置情况一览表,具体表格参见附录 A 表 A.10。
b) 说明审核基准年企业主要用能设备配置情况,并编制配置情况一览表,具体表格参见附录 A表 A.11。
c) 审查会意见:“增加高耗能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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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 计量检测(监测)仪器仪表配置与使用情况
计量检测(监测)仪器仪表配置与使用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根据 GB 17167 及行业管理要求,说明原辅料计量检测设备配置、使用、维护、校核现状及存在问题;
b) 根据 GB 17167 要求,说明能源计量检测设备配置、使用、维护(校核)现状及存在问题;
c) 说明污染物(水、气、声、渣)监测设备配置、使用、维护(校核)现状及存在问题。
5.4.1.5 主要产品产量、成品率情况
主要产品产量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说明审核考察期各年度企业产品产量、成品率情况;
b) 编制企业审核范围内各主要产品产量、成品率情况汇总表。
5.4.1.6 原辅料消耗及分析
原辅料消耗及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说明审核考察期内各年度原辅料消耗情况,并对企业原辅料消耗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b) 编制企业审核范围内各主要生产工序原辅料消耗一览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c) 说明生产过程中在用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识别、使用与处置。
5.4.1.7 能源与水资源消耗及分析
能源与水资源消耗及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编制企业审核范围内各主要生产单元审核考察期能源消耗汇总表,并对企业能源消耗(包括外购能源、自产能源)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b) 编制企业审核范围内各主要生产单元审核考察期的水资源消耗汇总表,并对企业水资源消耗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c) 分析审核考察期能源和水资源的逐月消耗情况并进行分析;
d) 对企业现有节能、节水技术措施与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5.4.1.8 能源和水资源管理状况
能源和水资源管理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能源和水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b) 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c) 能源和水资源考核指标或限额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d)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较大构成重点用能单位的,应说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4.1.9 环境保护现状分析
审核考察期内环境保护现状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说明企业环境管理现状(包括环境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环境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建立和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情况);
b) 说明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及防治污染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包括环评批复、试生产、竣工验收、定期监测等情况;
c) 说明企业是否有限期治理项目,若有,是否已完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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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说明企业是否发生超标排放、环保处罚、投诉信访、环境污染事件等;
e) 说明企业主要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种类、产生部位,排放去向及预防控制措施(涉及国家管控的重要环保设施,还应说明环保设施处理工艺),提供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照片;
f) 说明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包括主要环保设施、设备运转率、运行效果);
g) 说明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
h) 说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核算,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说明;说明企业废水、废气、固废等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情况;
i) 说明企业是否使用或产生危废,若使用或产生危废,应说明种类、产生量、贮存、处置情况并提供危废贮存场所照片,是否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并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4.1.10 强制审核情况
自愿审核企业可不编制此内容。
对于强制审核企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历次强制审核情况回顾,包括强制审核次数、强制审核类型等内容;
b) 强制审核的原因、采取的改进措施及改进情况(有毒有害、危废、重金属等污染物产生源、量、治理措施及效果及达标情况)。
5.4.2 清洁生产现状水平分析
5.4.2.1 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采用表格的形式,对企业在用的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装备、辅助设备生产的产品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分析说明。如有涉及国家或地方颁布的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产品,应形成对照分析表。表格内容参见附录 A 表 A.12。
b) 采用表格的形式对企业在用耗能设备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应淘汰的高耗能设备情况。如有淘汰设备应单独列出,包括设备型号、参数、数量、设备生产时间、是否在运行及高耗能设备淘汰计划等内容。相关表格内容参见附录 A 表 A.13。
5.4.2.2 与行业准入政策对比分析
与相关行业准入政策对比,判断水耗、能耗(如万元产值取水量、综合能耗等)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
5.4.2.3 与国家和北京市政府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对比分析
重点用能企业和污染物重点监控企业应对企业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节能减排量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要求。
5.4.2.4 企业采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情况
以表格形式表述企业采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推荐清洁生产技术的情况,参见附录A表A.14。
只对照与企业相关内容,无相关内容则省略。如国家公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内容与企业无关,可省略此表内容。
5.4.2.5 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对比分析
采用表格和文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与企业所在行业现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对比结果及发现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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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国内没有而国外有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应与国外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对比;如国内外均无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则宜参考国内相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框架,或采用企业考察期内定性与定量数据以及历史最好水平数据进行纵向对比和分析说明。
5.4.2.6 与同行业指标对比分析
采用表格与文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与企业所在行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资源、能源指标等)、环保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对比结果及发现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注:企业与行业对比数据应选取审核基准年的数据;如果企业如收集不到同行业相关指标数据,应给出说明,并与本企业(近五年)历史最好水平对比。
5.4.3 确定审核重点
确定审核重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审核重点的选择依据;
1) 强审企业存在的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
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的问题。
2) 通过与行业标准、行业指标对比发现的主要问题指标;
3) 能耗高、物耗高、产排污高的生产单元,需要列出各生产单元能耗、物耗、产排污对比
表;
4) 企业存在的环保不达标、限期整改,超能耗限额造成高耗能等问题;
5)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及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b) 确定审核重点的原则;
c) 根据预审核阶段查明的清洁生产问题筛选审核重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
d) 最终确定审核重点。
5.4.4 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5.4.4.1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依据
设置依据应包括:国家现行清洁生产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国家或北京市节能减排分解指标、强审企业强审减排目标、行业先进水平、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企业资金与技术实力、有无中高费方案支撑等。
5.4.4.2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
企业清洁生产目标表中应体现绝对量与相对量、现状值(审核基准年的指标值)、近期值(原则上为企业开展审核活动的当年)、中期值及远期值(根据国家对不同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周期要求设置),
参见附录A表A.15。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应与审核重点相对应,应有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做支撑;如企业无清洁生产方案支撑,可不设远期值。
5.4.5 预审核阶段产生的备选方案
根据企业生产现场考察、基础资料整理和企业清洁生产现状水平分析发现的清洁生产问题,结合企业生产过程,从审核八个方面(原辅材料和能源、生产过程、设备维护和更新、过程优化控制、生产、废物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管理、员工)分析能耗、物耗、水耗、污染物产生原因,提出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将备选方案进行汇总形成清单,明确备选方案与原因分析的逻辑关系;对于简单易行的备选方案经初步筛选后应尽快组织实施。